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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02 06:03:58 作者:56下载 字数:8712字

最新教育培训机构新闻资讯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体育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就《管理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现提供相关资讯。

1.问:《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双减”前,一些校外培训机构缺乏经济活动风险意识,盲目追求规模扩张,将收取的学生培训费大量投向销售与广告、用于恶性竞争,造成机构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倒闭,发生“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意见》)印发后,各地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积极探索财务管理方法举措,使培训机构风险防控能力明显提升,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大量减少。

为总结各地实践经验,构建校外培训财务管理长效机制,统筹两类性质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机构为非营利法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为营利法人)监管,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了《管理办法》。

2.问:《管理办法》经历了怎样的研制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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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校外培训机构只有资产管理规范到位,才能有效防控债务风险,确保培训业务正常开展。在资产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机构资产,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者长期无偿出借大额资金、资产设施。在负债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申请贷款只能用于其自身发展,机构不得对举办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出现影响正常运转的财务风险时,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7.问:《管理办法》对举办者取得分红回报有什么规定?

答:强化收益分配监管至关重要,涉及多方利益,既要为校外培训机构开拓培训业务积累资金,也要考虑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投资者回报,还要防范举办者违规分配培训机构净资产或利润,以免学生、家长和从业者等群众利益受到损害。《管理办法》区分非营利性机构和营利性机构两种情形,对收益分配分别做出规定。对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净资产,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分配,其举办者不得从培训机构分红、取得回报或分配剩余财产。对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利润,要按照《公司法》和校外培训机构章程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8.问:校外培训机构不再举办时,在财务清算过程中如何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答:校外培训机构因分立、合并或终止等原因不再举办、履行注销程序时,必须进行财务清算,全面清理其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义务。清算工作特别是清偿顺序,直接关系到学生、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也牵涉到退费纠纷的防范化解。《管理办法》除明确了清算情形、清算主体外,还对财产清偿顺序作出专门规定。考虑到学生在校外培训服务中比较分散、相对弱势等情况,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学生培训费优先清偿的原则,即在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应当首先清偿应退学生培训费和其他费用,再清偿从业人员工资、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以及其他债务。

9.问:如何全面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监督工作?

答:财务监督是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资金使用、防控资金安全风险、加强财务监管的重要内容。《管理办法》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着力构建全面系统的财务监督体系,强化财务活动的闭环管理。一是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内部监督,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同时,强调要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外部监督,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财政、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管理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