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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02 06:03:59 作者:56下载 字数:1089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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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经济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教育部、财政部、科技部、文化和旅游部、体育总局共同制定了《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经济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开展校外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财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对开展以职业技能为主的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规范资金使用,防范经济活动风险,保障学员、家长、从业人员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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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和审计公示机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审计结果。

第三十一条 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财务信息披露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机构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机构利益、从业人员和学生权益。

机构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将关联交易情况按规定予以披露。县级以上地方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

前款所称利益关联方是指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理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校外培训机构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财政、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经济活动采取随机或重点抽查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也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查、抽查。检查、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财政部、科技部、文化和旅游部、体育总局负责解释。